“清真食品管理”过程中应尊重少数民族信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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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去的将清真食品强加,或者偷偷加到我们非信徒头上,偷偷的抽取宗教税,固然不对。但是如今的强制的一窝蜂的取缔亦不妥当

过去,伊斯兰极端分子将清真食品,强加,或者偷偷加在非信徒身上,向世俗社会抽取宗教税,这种做法固然是非常不妥,有教无国,搞泛清真化,遭到政府打击确实应该。但是我国政府的行政手段,常年被人诟病,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,往往会有扩大化,以及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,破坏民族团结的情况发生。

当然,出现这样的状况,也是我们宗教主管部门失职所在,因为宗教主管部门没有对清真食品定性,则等于是让地方政府在执法上无所适从。所以今天我要来给国务院建言献策,就如何在管理好清真食品渗透的同时,不伤害少数民族的宗教感情。

 

1. 应明确“清真食品”的性质是“宗教食品”

但凡打上清真食品的标志的,其性质应当属于“宗教食品”,那么,该食品的生产,加工,运输,销售,即要符合我国的宗教管理法规制度,亦要尊重伊斯兰信徒的宗教风俗。

 

2. 清真食品的加工

清真食品作为一种宗教食品,其生产场所必须要符合伊斯兰的规范,其工厂除了生产清真食品,不可以生产其他。如果该工厂生产猪油,那显然是会伤害到广大穆斯林的宗教感情的。

就我国法律法规来说,宗教行为只允许在限定的宗教场所。也就是说生产清真食品的工厂,属性上属于“宗教场所”。因此必须要经过宗教管理局审批。

 

3. 清真食品的运输、储存

清真食品的运输,必须要专用“清真车辆”。清真食品的存储,必须要专用“清真仓库”。清真食品的配送人员,必须要专用“清真骑手”,且不可以与外菜同时装箱。

道理很简单:如果在运输,存储,配送过程中,与猪油产品一起运输,那将是严重伤害少数民族宗教感情的。

 

4. 清真食品的销售

清真食品作为一种宗教食品,其销售的场所,亦属于宗教场所。因此,该场所不仅需要获得工商局审批,亦要获得宗教管理局的审批。同时,销售清真食品的场所,不可以销售其他非清真食品。非穆斯林不可以入内。

道理很简单:如果你在清真食品边上,发现一个猪肉罐头,显然是伤害民族感情的。一个满嘴猪油的汉人,进入清真餐馆吃饭,显然也是极为不尊重少数民族感情的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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