欺压汉族换不来“民族团结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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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真正要实现《宪法》中提及的“民族团结”目标,仅有“民族平等”是远远不够的。如同地球上很多国家一样,中国同样也有历史包袱,也需要跨过“民族和解”的难关。

人类战争历史,就是一部种族斗争史,这注定“民族团结”就是违背历史事实的“歪理邪说”。只有“民族平等”才是长治久安的大道,离开了平等就不可能有团结,且欺压汉族也换不来“民族团结”。

《宪法》明确规定:“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、团结、互助关系。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。”在宪法中,“平等”是排在“团结”前面的。没有平等,就不可能有团结。有了团结,才会有互助。可见作为大陆法系,中国的宪法对这个问题的理解,是非常深刻的。

但是,实际操作中“民族平等”被刻意忽略,政策法规在欺压汉族的同时,单方面强调“团结”。面对压迫汉族连“疼痛的呻吟声”那都是有罪的!因为你让少数民族听了不高兴,破坏了“民族团结”。甚至,条文中的“任何民族”也被刻意的“偷换概念”变成“少数民族”,中国的民族政策、法律、法规中,只偏袒少数民族,汉族被排除在外,汉人成为在自己祖先土地上流浪的民族。

《宪法》作为上级法,理论上:所有少数民族优待政策都是违反《宪法》民族平等条款的,对汉族构成“种族歧视”。而计划生育针对特定民族,不仅违反《宪法》,而且违反联合国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》对汉族构成“种族灭绝”。遗憾的是,没有一个人制止这种违宪、违法的行为。

我们汉族作为受害者,不应该承认这些“违宪”的法律具有合法性。同时还应针对政策制定者发起“间谍罪”调查。

中国真正要实现《宪法》中提及的“民族团结”目标,仅有“民族平等”是远远不够的。如同地球上很多国家一样,中国同样也有历史包袱,也需要跨过“民族和解”的难关。

历史上,汉族作为文弱的农耕文明一直是种族屠杀的受害者。而某些少数民族作为侵略者,动辄屠杀数千万计的汉族生命。这种“骨海血渊”的历史仇恨,是难以忘却的!有了“亏欠”就不可能有团结。法律把杀人犯处决,即是以“杀人偿命”的方式来实现“两不相欠”。如此,受害者家庭,与施害者家庭,才可以相逢一笑泯恩仇。汉族与某些民族之间,尚未达到“相逢一笑泯恩仇”的阶段。如果要实现“民族团结”,那就应该把“欠我们的人命”杀回来,你杀我多少,我也杀你多少,大家扯平,两不相欠。

这种“杀人偿命”的思维在文明社会过于野蛮。所以,政策制定者,理应对历史上曾经犯下种族屠杀罪行的民族,课以重税,作为“认罪费”来补贴汉族发展人口。用经济手段代替“以命换命”。虽难以达到“两不相欠”的目标,我们汉人还是吃亏的,但至少也表明态度。为实现民族和解,继而走向民族团结,铺设道路。

遗憾的是,现在的政策制定,都是“反向操作”的。那些历史上曾经犯下种族屠杀罪行的民族,借以“少数民族”的特权,“得了便宜还卖乖”,继续以欺压汉族为乐趣。甚至利用“违宪”的政策、法律、法规来对汉族人士进行“政治迫害”。这种“反向操作”其结果也是在预料之中的。非但没有“民族和解”,反而还在汉族“撕裂的伤口上撒盐”,加剧民族分裂,制造民族仇恨。

将心比心,任何民族,设身处地的站在汉族的角度,都不会认同这种把国家引向分裂道路的政策。所以,我们政府应当反思,推翻过去违宪的、错误的民族政策。追查过去政策制定者的罪行。尊重《宪法》的意图,制定正确的民族政策,真正的实现“民族团结”的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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