@平桥区人民法院 在判决书中,以被告人罗敏系少数民族为由,采纳“对其从轻处罚的合理意见”,是否缺乏法理基础?
2010年,《三部委发布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意见》指出:“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凡属违法犯罪的,不论涉及哪个民族,都要坚决依法处理。”
2019年,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:
“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,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。”
请问@平桥区人民法院 ,贵院判决是否有违相关法治精神?
#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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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1)豫1503刑初142号
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罗敏,女,1993年3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,布依族,小学毕业,无业,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于2020年12月3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刑事拘留,2021年1月14日被逮捕。
指定辩护人刘阳,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(2021)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婧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罗敏及其指定辩护人刘阳等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公诉机关指控,2020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,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土城村村民吕某被他人以网上投资为由诈骗132,500元,其中45,000元通过刘名哲6235010101101118800农信社账户流入罗敏62×××74农业银行账户。
沿此线索查明: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,被告人罗敏在明知陈镇东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,仍通过其丈夫唐世杰将绑定62×××74农业银行账户的支付宝提供给陈镇东,并按照陈镇东要求帮助转账。经查,罗敏62×××74银行账户于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27日转入资金550,805元,转出资金550,608元。
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受案登记表、户籍信息、前科证明、抓获经过、转账记录、支付宝截图、情况说明、银行交易明细,证人唐世杰等人的证言,被害人吕某的陈述,被告人罗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罗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,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敏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
被告人罗敏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被告人罗敏与陈镇东不认识,听从老公的安排将银行卡、支付宝账号提供给陈镇东使用;没有从中获利,使用时间较短,参与程度较轻;当庭自愿认罪认罚;无前科,系初犯,且自愿缴纳罚金;系少数民族,建议对其从轻处罚。
经审理查明的事实、证据,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。另查明,2020年9月3日,罗敏应丈夫唐世杰的要求,将自己的支付宝及绑定的银行卡通过唐世杰借给其朋友陈镇东使用,陈镇东使用期间收取诈骗款550,805元,转出款550,608元,余款197元在罗敏的支付宝账户中。罗敏当庭自愿认罪认罚。
审理中,其亲属自愿为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9元,缴纳罚金人民币5,000元。
上述事实,有经庭审质证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、户籍信息、前科证明、抓获经过、发破案经过,转账记录、支付宝截图、情况说明、银行交易明细,证人唐世杰等人的证言,被害人吕某等陈述,被告人罗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罗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结算帮助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应予依法惩处。
公诉机关指控成立。被告人罗敏当庭自愿认罪认罚、悔罪,其亲属自愿代其缴纳罚金、退出违法所得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
罗敏的辩护人提出罗敏听从老公的安排将银行卡、支付宝账号提供给陈镇东使用;没有从中获利,参与程度较轻;当庭自愿认罪认罚;无前科,系初犯,且自愿缴纳罚金;系少数民族,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合理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。
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、第六十四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罗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,000元。(已缴纳)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罗敏的刑期即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。)
二、被告人罗敏违法所得197元,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(已缴纳)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审 判 长 周艳萍
人民陪审员 周成云
人民陪审员 许文秀
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
书 记 员 袁智慧
zhake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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